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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 關靜
  昨日,山西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舉行第十六次會議,聽取了省交通運輸廳廳長李正印關於 《山西省城市公共客運條例》(草案)的說明。
  截至2013年底,全省共有公交企業104個、公交車輛10903輛、從業人員28515人、營運線路1119條、年運送乘客13.66億人次。我省公共客運事業呈現出良好的發展勢頭,但《山西省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暫行條例》出台距今19個年頭,整體已不適應城市客運發展需要,迫切需要制定一部新的條例,同時廢止原《暫行條例》。
  鼓勵相鄰城市統籌公共客運資源
  《條例(草案)》共7章53條,其中明確提出了三方面的鼓勵政策。首先是鼓勵城市公共客運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同時,鼓勵相鄰城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協商、統籌配置城市公共客運資源,鼓勵城市公共客運線路向周邊農村、學校、旅游景點延伸。並且鼓勵發展快速公共交通系統(BRT)和公共自行車慢行交通系統。鼓勵各級政府和公交企業採購和使用電力、燃氣、甲醇等新能源、新技術的節能環保車型、車輛。
  結合我省城市公共客運發展不平衡的實際,《條例(草案)》細化了縣級以上政府的主體責任和相關部門的具體職責,將城市公共客運規劃、用地、環境影響評價、設施管理等相關政策和保障措施加以明確和規範。
  為了保障公交設施用地,第九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城市公共客運設施用地納入土地利用規劃,保障城市公共客運設施用地。城市公共客運設施用地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實施綜合開發”。
  為了突出規劃的科學性和操作性,第十一條規定:“新建、改建、擴建規模居住區、城市道路、交通樞紐、商業中心、學校、醫院等大型建設項目,設區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進行交通影響評價,並根據評價結果和國家有關標準,規劃建設城市公共客運設施”。
  為了保障城市公共客運事業基礎設施建設投入和財政補貼,第二十六條規定:“設區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增加城市公共客運設施建設和公共汽(電)車購置投入,定期對城市公共客運成本進行審核、測算,並將審核、測算結果作為財政補貼的依據”。
  明確公共客運交通路權優先
  《條例(草案)》第二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城市道路通行條件、交通流量、出行方式等因素,設置公交專用道。符合條件的單行道和禁止轉向的路口,可以允許公共汽(電)車雙向通行、轉向”。  (原標題:我省擬定城市公共客運條例 鼓勵相鄰城市統籌公共客運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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