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21日電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國務院辦公廳近日發佈《關於促進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轉型升級創新發展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明確,促進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轉型升級,推進體制機制創新,促進開放型經濟發展。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轉型升級創新發展的若干意見》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適應新的形勢和任務,進一步發揮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國家級經開區)作為改革試驗田和開放排頭兵的作用,促進國家級經開區轉型升級、創新發展,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新形勢下的發展定位
  (一)明確發展定位。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努力把國家級經開區建設成為帶動地區經濟發展和實施區域發展戰略的重要載體,成為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和培育吸引外資新優勢的排頭兵,成為科技創新驅動和綠色集約發展的示範區。
  (二)轉變發展方式。國家級經開區要在發展理念、興辦模式、管理方式等方面加快轉型,努力實現由追求速度向追求質量轉變,由政府主導向市場主導轉變,由同質化競爭向差異化發展轉變,由硬環境見長向軟環境取勝轉變。
  (三)實施分類指導。東部地區國家級經開區要率先實現轉型發展,繼續提升開放水平,在更高層次參與國際經濟合作和競爭,提高在全球價值鏈及國際分工中的地位。中西部地區國家級經開區要依托本地區比較優勢,著力打造特色和優勢主導產業,提高承接產業轉移的能力,防止低水平重覆建設,促進現代化產業集群健康發展。
  (四)探索動態管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指導和規範管理,進一步強化約束和倒逼機制,細化監督評估工作。支持經濟綜合實力強、產業特色明顯、發展質量高等符合條件的省級開發區按程序升級為國家級經開區。對土地等資源利用效率低、環保不達標、發展長期滯後的國家級經開區,予以警告、通報、限期整改、退出等處罰,逐步做到既有升級也有退出的動態管理。
  (五)完善考核體系。進一步完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綜合發展水平評價辦法》,把創新能力、品牌建設、規劃實施、生態環境、知識產權保護、投資環境、行政效能、新增債務、安全生產等作為考核的主要內容,引導國家級經開區走質量效益型發展之路。對申請升級的省級開發區實施與國家級經開區同樣的綜合評價標準。
  二、推進體制機制創新
  (六)堅持體制機制創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根據新形勢要求,因地制宜出台或修訂本地區國家級經開區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探索有條件的國家級經開區與行政區融合發展的體制機制,推動國家級經開區依法規範發展。鼓勵國家級經開區創新行政管理體制,簡政放權,科學設置職能機構。國家級經開區管理機構要提高行政效率和透明度,完善決策、執行和監督機制,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強化安全生產監管,健全財政管理制度,嚴控債務風險。
  (七)推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進一步下放審批權限,支持國家級經開區開展外商投資等管理體制改革試點,大力推進工商登記制度改革。鼓勵國家級經開區試行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三證合一”等模式。鼓勵在符合條件的國家級經開區開展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人民幣跨境使用、外匯管理改革等方面試點。
  三、促進開放型經濟發展
  (八)提高投資質量和水平。穩步推進部分服務業領域開放,提升產業國際化水平。推動國家級經開區“走出去”參與境外經貿合作區建設,引導有條件的區內企業“走出去”。國家級經開區要充分利用外資的技術溢出和綜合帶動效應,積極吸引先進製造業投資,努力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大力發展生產性服務業。
  (九)帶動區域協調發展。鼓勵國家級經開區按照國家區域和產業發展戰略共建跨區域合作園區或合作聯盟。建立國家級經開區產業發展信息平臺,引導企業向中西部地區有序轉移。研究支持中西部地區國家級經開區承接產業轉移的金融、土地、人才政策,繼續對中西部地區國家級經開區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貸款予以貼息。支持符合條件的國家級經開區按程序申報設立海關特殊監管區域。1  (原標題:國辦:促進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轉型升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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